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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定律师状告联通的民事起诉状

2010-03-22 11:56:10 来源:保定律师高宏图


保定律师状告联通的民事起诉状

民事起诉状 

  原告:高宏图,男,1977年3月8日出生,汉族,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,住所地: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。电话:13103126618。

  被告: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,住所地: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111号。

  案由:财产损害赔偿纠纷。

  诉讼请求: 
  1、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人民币620元整;
  2、被告承担诉讼费用。

  事实与理由:
  原告是被告提供服务的消费者,GSM 手机卡号:13103126618。2007年9月7日,原告进入被告位于保定市朝阳南大街646号的朝阳南路营业厅续交服务费,当时该营业厅的门正常,原告续交了13103126618和1310312661X两个号码的服务费后,像进入时走出,但是该营业厅的铁栅栏门已降至原告的头部高度位置,恰好撞在原告眼部,致使原告配戴的近视眼镜当场撞坏,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人民币620元整。
 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依法判决。
 

  此致
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
 

  附:本诉状副本一份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起诉人:高宏图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7年10月9日     

 

民事起诉状

  
  原告:高宏图,男,1977年3月8日出生,汉族,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,住所地: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。电话:13103126618。

  被告: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,住所地: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111号。

  案由:电信合同纠纷。

  诉讼请求: 
  1、被告停止收取原告的“联通在信”服务费,并双倍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人民币4元整;
  2、被告承担诉讼费用。

  事实与理由:
  原告是被告提供服务的消费者,GSM 手机卡号:13103126618。2007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消费明细显示“联通在信2.00”,但是原告从未申请开通任何相关服务,被告在向原告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并造成原告相应损失,被告无权限定原告使用其指定的业务,原告有权自主选择使用电信业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收取原告的“联通在信”服务费,并双倍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人民币4元整。
 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依法判决。
 

  此致
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
 

  附:本诉状副本一份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起诉人:高宏图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  2007年10月9日     

  注:本律师本非较真之人,为争一口气,将联通诉上法庭,也想作秀扬名,也想为民服务,最后该二案立案后三日内调解,为社会和谐再做贡献! 

  保定律师高宏图,联系电话:13103126618,QQ号码:360603608,擅长于刑事辩护、婚姻家庭、交通事故、工伤事故、遗产继承、合同、房产、医疗、人身损害、债务追讨、劳动争议、公司事务、国际贸易等领域;中共党员,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,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,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;办公地址:保定市百花东路149号(儿童医院东)2楼东侧高宏图律师办公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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